第十三条 计入配气价格定价成本的摊销费按照价格主管 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度末无形资产原值、规定的摊销年限,采用直 线摊销法核定。评估增值部分不计入无形资产原值。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有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从 其规定或约定;没有规定或约定的,计算机软件按 5 年摊销, 其他按 30 年摊销。
第十四条 直接生产费用各构成项目核定方法如下:
(一)材料费、燃料动力费按照配气企业上一年度实际水 平,剔除不合理因素并适当参考近 3 年变化核定。
(二)修理费按照配气企业上一年度实际水平,剔除不合 理因素并适当参考近 3 年变化核定。
(三)职工薪酬的核定。 职工人数。职工人数原则上按照实际在岗职工人数核定, 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行业有明确规定的,不得超过其规定人数。 职工工资。职工平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超过 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该行业职工平均工资。由政府有关部门进行 工资管理的,职工工资总额不得超过参照其工资管理办法核定的 数值。 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按照一定年限分摊 计入相应科目。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等分别按计入配气定价成本的工资总额和配气企业所 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为依据核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补充 医疗保险等按照规定的标准核定。 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最高不得超过计入定价成本的 工资总额的 14%、2.5%,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按照规定的基数 和计提比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