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专项投资原则上采用切块方式安排到省(区、市)。 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年度投资计划,明确年度专项投资额度、建设任务和工作要求等,有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省级 发展改革委)按照要求将年度投资计划分解安排到具体项目。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作为年度投资计划主管部门,主要履 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印发相关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建设等规划。
(二)研究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工作的总体要求、投资补助标准、 惩戒规则,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原则和范围,组织省级发展改革 委申报年度投资计划。
(三)确定分省(区、市)年度专项投资切块额度,下达年度 投资计划。
(四)督查年度投资计划的实施与管理。开展定期调度、不定 期稽察和检查,督促省级发展改革委有序推进年度投资计划实施和 项目建设。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督促省级发展改革委予以整改和 惩戒。
第六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作为年度投资计划组织实施部门,主 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督促有关地市(县)编制、批复相关水环境综合治 理规划或方案。
(二)组织相关地市(县)发展改革部门申报项目,开展申报 审核,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建议,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和资金申请 报告,按照要求和补助标准分解年度投资计划,并报国家发展改革 委备案。
(三)负责年度投资计划的整体实施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地市 (县)按照计划要求推进项目实施,多渠道筹措资金,并定期开展 项目调度,核实调度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