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核项目不严,造成投资损失或重复安排专项投资的;
(三)违规审批,造成项目开工和建设拖期的;
(四)督促项目实施不力,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较差(包括 调整年度投资计划)的;
(五)未执行质量管理等相关项目实施管理制度,日常监管问 题较多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 革委将督促省级发展改革委开展整改,并在一定时期调减其专项投 资安排规模,或者暂停其申报资格。
(一)不配合检查,或者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 骗取和重复申请专项投资的;
(二)项目审核不严,造成投资损失或重复安排专项投资的;
(三)未按国家发展改革委明确的投资标准、建设规模和有关 要求分解下达年度投资计划,以及分解年度投资计划时没有同步录 入重大项目库或监督项目单位录入数据信息不全、错误等未尽到监 管责任,影响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情况进行调度的;
(四)督促项目实施不力,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较差的;
(五)未按规定及时调整年度投资计划,造成资金长期闲置和 无法发挥效益的;
(六)所申报项目存在问题较多,投资完成情况较差,以及调 整年度投资计划较多的;
(七)未按要求通过重大项目库报送项目建设信息,或报送信 息不实的;(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对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监管 责任人和项目单位法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文件 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