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项目管理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 制和监理制,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于 专项投资,要做到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转移、侵占或 挪用。
第二十一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要组织有关地方发展改革委和 项目单位,依托重大项目库进行按月调度,如实填报项目实施进展 情况,并按规定通过重大项目库按月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信息。 切实履行信息填报的管理督促指导责任,层层落实填报责任,加强 数据审核,并对项目建设信息反映的苗头性问题及时给予解决。
第二十二条 对于不涉及保密要求的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 单位应在其网站或当地政府网站每年定期公开项目实施信息。公开 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总投资和建设规模、项目建设进展情况、专项投 资和其他资金到位和完成情况等。 申请专项投资的项目单位,视同同意公开相关项目信息。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年度投资计划下达的建设任务组织实施,项目建成后要及时申请开展竣工验收。确需调整建 设主体、建设地点和范围、建设规模、总投资、工艺和标准等的项 目,要按程序重新报原审批、核准或备案部门调整,并将调整结果 报送省级发展改革委。对于涉及专项投资调减的,省级发展改革委 要按照规定调整年度投资计划。
第二十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项目的稽察检 查力度,采取督促自查、实地调研抽查、联合有关部门不定期检查、 专项稽察等多种方式监管,深化现场稽察检查。项目单位要主动接 受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审查和稽察,如实提供项目相关文件资料和 情况。省级发展改革委对于当年度投资计划项目,至少开展一次现 场稽察检查。对于稽察检查和调度等发现的问题,要逐项督促整改, 其中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 对于公众反映的有关情况,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开展检查或会 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调查,确有问题的,要督促项目单位及时进行 整改,将整改结果予以公开,并报省级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