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级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规 定,对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完 善相关政策和安排资金的依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 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可暂停、停止、核减、调减或收 回专项投资;或在一定时期停止其申报资格,将项目单位列为失信单位,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在“信用中国”网站公 开。
(一)违反承诺、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或重复申请专项投资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专项投资的;
(三)前期工作不充分,项目未按要求开工建设的;
(四)擅自调整项目建设规模的,或调整后不及时报告的;
(五)未按承诺落实资金,项目建设进度缓慢或无法按合理工 期完成建设的;
(六)不配合检查或稽察的;
(七)未按要求通过重大项目库报告相关项目信息或录入信息 不全、错误等,影响对项目情况进行调度的;
(八)未执行招投标等项目实施管理规定的;
(九)工程质量存在重大问题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地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和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 位有下列行为或报送的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发展改革委 要责令当地限期整改,并视情况调减其专项投资安排规模,在一定 时期暂停安排当地同类项目,或者暂停其申报资格。
(一)不配合检查,或者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 骗取专项投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