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省级发展改革委报送的年度 投资计划申请报告,切块下达年度投资计划,明确各省份项目年度 总体建设和投资任务,不单独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八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根据投资补助标准、中央预算内切 块额度、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和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年 度投资计划分解方案,将建设和投资任务分解下达至具体项目。具 体项目应先通过重大项目库取得唯一赋码,未取得赋码的项目不能 作为分解子项目。分解年度投资计划时,应优先安排前期工作扎实、 实施进度良好、预期治理效果佳的项目。省级发展改革委在确定分 解方案后,要按照规定时限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并在计划文件 印发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重大项目库分解报备。对于备案发现问题 的省份,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要求相关省级发展改革委及时纠正。 省级发展改革委在分解备案时,要针对每个分解项目明确日常 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并经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 管责任人认可后填报入库;未分解落实责任的,由省级发展改革委 承担日常监管直接责任。
第十九条 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不得擅自调整。对于存在专 项投资有结余、等同建设任务调减、未按要求开工等需要调整专项 投资的项目,省级发展改革委要及时开展调查,并按要求调整年度 投资计划。调整年度投资计划时,省级发展改革委要做好内部衔接,防止 重复安排项目。同时,要按标准调整项目,确保切块下达的等同建 设任务调增或未发生变化,并将调整结果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在重大项目库进行调整更新。 调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要符合审核条件,能够即时开工或已 开工建设。其中,新开工项目还要履行公示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