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项目建设规模合理,治理措施效益明显;
(十)项目未重复使用其他中央投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续建项目(已安排专项投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按照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建设任务开展实施,已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基本执行完毕;
(二)项目尚未完工,且仍处于合理工期内;
(三)项目建设资金累计到位金额要比年度投资计划累计下达 投资额高 10%以上;
(四)项目已安排补助投资尚未达到补助上限,能在计划年度 完成申报投资任务;
(五)项目未使用其他中央投资;
(六)项目已落实信息公开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对于审核和公示通过的项目,省级发展改革委要按 照补助标准测算项目投资补助上限,并根据项目建设资金需求情 况,报送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建议。建议安排的项目应同步推送至重 大项目库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区。
第四章 投资计划下达和调整
第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对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核情况进 行抽查,并加强内部横向沟通。抽查不合格的省份,省级发展改革 委要重新开展审核。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结合各地水污染减排任务和考核 情况、重点支持流域和地区、年度投资计划执行和管理情况等因素, 以及各地投资需求情况,确定各省份年度专项投资切块额度。
第十六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根据专项投资切块额度,按照标准 确定年度计划的建设和投资任务,并按要求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和资金申请报告。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和 资金申请报告可合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