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操作,确保实效。严格实行质量保障责任制度,坚持责任落实到人、落实到企业,全面保证光伏扶贫工程质量,确保光伏电站正常运行、贫困村和贫困户长期稳定受益,由县发改委负责建立一个由符合条件的光伏施工企业组成的企业名录库,项目业主单位可从库中自由选择施工企业,同时引进第三方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不予支付工程款,为确保运行质量,将实行专业机构运营和光伏组件保险相结合,运营经费及保险费用从电站收益中优先提取。
二、工作目标
(一)实施对象:2011年~2020年全县符合安装条件的贫困村〔23个“十三五”贫困村(禾市镇丰垅村、马市镇柳塘村不计)、25个“十二五”贫困村〕(详见附件3、4)。
(二)安装规模:每村建设1座不超过100千瓦光伏扶贫电站。
(三)实施安排:
第一阶段:2018年1月底以前,完成23个“十三五”贫困村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建设。其中:
1.2017年12月15日前,各项目乡镇按照选址要求确认建设地点,并确认承建单位,报县光伏扶贫领导小组备案。
2.2017年12月16日至2018年1月20日前,完成村级光伏电站项目建设。
3.2018年1月21日至31日,县光伏扶贫领导小组组织相关单位验收。
第二阶段:2018年6月底以前,完成25个“十二五”贫困村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建设。
三、建设模式
1.项目选址。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用地由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提供,一座100KW光伏电站约占地约2000平方米(约3亩)。电站选址既要考虑当地电网特点,又要考虑地形地貌和产业发展等制约因素,如受益贫困村无建设条件的,可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在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要求的前提下,统筹另行选址或采取相对集中建设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