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所称天然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测算、审核城镇管道燃气经营者成本基础上核定天然气配气定价成本的行为。
第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监审机构负责本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权限范围内的天然气短途管输、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具体事务。
天然气行业主管部门及经营者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监审工作。
第五条 天然气短途管输、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合法性、相关性、合理性和公开性原则。
第六条 审核确定的天然气短途管输、配气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手续齐备的会计凭证、账簿,以及经营者提供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其他成本相关资料为基础。
对新成立的企业,定价成本参数原则上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批文、批件及施工合同,并运用建设项目财务评价的原理确定。可行性研究报告成本参数与成本监审规定不符的,按成本监审的规定进行调整。
第七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天然气短途管输、配气业务成本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短途管输、配气业务的生产经营成本和收入。
第二章 定价成本构成与归集
第八条 天然气短途管输、配气定价成本分别由折旧及摊销费和运行维护费构成。
第九条 折旧及摊销费,是指与天然气短途管输、城镇管道燃气配气服务相关的固定资产原值和无形资产原值按照规定的折旧和摊销年限计提的费用,包括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中的折旧及摊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