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运行维护费,是指维持天然气短途管输、城镇管道燃气配气正常运行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一条 天然气短途管输的运行维护费,包括直接输气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
(一)直接输气成本,是指管道运输企业通过省内短途运输管道向用户提供管道输气服务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包括材料费、燃料动力费、修理费、职工薪酬、输气损耗,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1.材料费,是指维持管道正常运行所耗用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备件以及其他直接材料的费用。
2.燃料动力费,是指维持管道正常运行所耗用的水、电、油、气、煤等费用。
3.修理费,是指维持管道正常运行所进行的修理和维护活动发生的费用。
4.职工薪酬,是指为获得生产人员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具体包括:职工工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以及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
5.输气损耗,是指在管道运输过程中因天然气损耗折算的费用。
6.其他相关费用,是指除以上成本因素外管道运输企业提供正常输气服务发生的其他有关费用,以及按照法律法规必须缴纳或提取的合理费用,包括安全生产费用、青苗补偿费、水土保持费等。
(二)销售费用,是指管道运输企业在销售或提供省内短途管道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销售人员职工薪酬、资料费、包装费、保险费、广告费、租赁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不含折旧及无形资产摊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