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机关事业单位、工厂、交通站场、商业、学校、医院、社区、农业大棚等非自有住宅建设企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各类投资者,按实际发电量补助0.1元/千瓦时,补助时间自补助申请批准后的次月起,连续5年进行补助。
(三)对利用自有住宅及在自有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自然人投资者,按实际发电量补助0.3元/千瓦时,补助时间自补助申请批准后的次月起,连续5年进行补助。
(四)当年申请资金补助的项目经批准后,项目补助资金纳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并将于次年拨付有关企业和自然人,按财政年度连续5年拨付。对供电部门出具的并网验收单日期在2017年之前的项目按《关于组织申报东莞市分布式光伏发电资金补助项目的通知》执行。
第十二条对光伏推广先进地区进行奖励:对年度新增分布式光伏并网发电容量位居前三的镇街(园区),由市政府授予光伏推广先进地区奖。光伏推广先进镇街(园区)的备案项目优先纳入次年光伏资金补助指标管理范围。
第五章申报和审核
第十三条根据《关于组织申报2017-2018年东莞市分布式光伏发电资金补助项目的通知》,申报企业和个人根据要求提交申报资料至各镇街(园区)光伏管理机构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提交申报资料至市发改局。
第十四条申报资料依据《关于组织申报2017-2018年东莞市分布式光伏发电资金补助项目的通知》第四条的要求。
第十五条(一)条件审核:各镇街(园区)光伏管理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是否完整、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等进行初审,市发改局对项目申报材料和条件的符合性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