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第三方审核:市发改局委托第三方对项目现场进行事务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出具审核报告。
(三)项目公示:根据审核结果,市发改局制定东莞市分布式光伏专项补助资金安排计划,经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通过市发改局官方网站进行为期不少于7天的公示。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发改局提出;对公示有异议的,市发改局应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对经调查核实不符合资助要求的,不予纳入资助范围。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后异议不成立的,市发改局将资金安排计划上报市政府。
第六章资金拨付和会计处理
第十六条资金安排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办理请款和拨付手续。
第十七条受资助单位应规范各项费用支出的财务核算管理。收到资助款后,按照各自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
第七章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获得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九条项目获得资助后,项目单位须参与企业经济运行监测工作,根据市发改局的要求,配合提供项目实施情况、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等数据信息,以便做好专项资金后续跟踪监督。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申报单位如有弄虚作假等行为,将收回专项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6月30日。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东莞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FZHGGJ-201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