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商业银行分布式光伏发电贷款管理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落实金融扶贫政策,完善信贷产品,提高信贷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及《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农户生产经营贷款办法》等制度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分布式光伏发电贷款是指由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农商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安装整套分布式光伏发电设备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分布式光伏发电特指在用户场地附近建设,采用光伏组件,将太阳能直接转换为电能,以用户侧“全额上网”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 运行,且在配电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方式。
第四条 本办法贷款的发放应符合国家政策和当地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需要,并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
第二章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准入
第五条 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设备生产商、授权经销直抑产品质量实行准入。制度。原则上每家法人机构合作单位不超过5家。
第六条 设备生产商准入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合规经营;
2、在工业和信息部公告的符合《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范围内(含电池组件、逆变器、线缆、配电箱等),且为全产业链(从硅锭到组件)同品牌制造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