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意见》提出,光伏扶贫项目实施 方案的编制要体现科学合理,即 “四落实”“四同时”。实施方案做到“四落实”,建设模式及运维管理落实、建设资金来源落实、土地等项目建设条件落实、收益分配办法落实。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选址要做到“四同时”,项目所在村委会、县(市、区)发改(能源)部门、扶贫部门、县 (市、区)供电公司四方同时现场确认,确保项目建设与电力接入同步或基本同步。
土地、林地等支持政策的完善可保障光伏项目的选址。《指导意见》提到,湖北省国土资源厅要对深度贫困村建设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项目所需土地予以重点保障,对其他光伏扶贫电站项目所需土地予以倾斜支持。湖北省林业厅要加强对光伏项目选址指导,对符合用地条件的光伏扶贫项目开辟审核审批快速通道,调剂林地定额专项用于光伏扶贫项目。
光伏扶贫项目建设资金方面,湖北省将按照政府出资为主、金融机构贷款为辅的原则,政府统筹的财政性项目建设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70%以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投入主体责任,负责统筹相关财政资金(包括地方政府债券)、引导社会资本用于光伏扶贫项目建设,支持社会捐赠、企业自愿捐资、对口帮扶等方式建设部分光伏扶贫项目。
9月14日,国家电网公司将投资4.37亿元建设的236座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捐赠湖北,此举为企业通过捐资方式建设光伏扶贫项目的典型事例。国家电网公司在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秭归县、恩施巴东县、神农架林区“三县一区”236个建档立卡贫困村,每村建设200千瓦光伏扶贫电站,实现点对点精准帮扶。光伏扶贫电站实物资产移交给县区政府及村集体后,将构建运维单位、村集体、总包单位三级运维服务体系,确保电站发电具备25年以上稳定收益。同时,在电站的日常运营中,把光伏电站看护、清扫等公益性岗位安排给贫困人口,进一步增加贫困人口工资性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