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11月底,湖北省电力公司已投入3.2亿元配套上网工程投资,并网运行光伏装机容量64.35万千瓦,惠及21万建档立卡贫困户。
《指导意见》中也鼓励光伏企业参与光伏扶贫项目的运维服务,按照保本原则从光伏发电收益中提取合理的运维服务费。鼓励光伏扶贫项目购买保险,避免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电站损坏而影响贫困户的长期稳定收益。
加大资金支持力度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电价补贴政策一直是我国对光伏产业尤为重要的支持政策,极大地促进了我国光伏产业的发展。湖北省将实行电价补贴政策,对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的光伏扶贫项目给予每千瓦时0.1元补贴,补贴年限暂按5年执行。
《指导意见》提出,湖北省将按照“一月一结算”“一季一结算”两种方式保障光伏扶贫项目发电收益及时足额到位。按照“一月一结算”(合同约定结算周期的按约定结算周期执行)的要求,湖北省电力公司将光伏扶贫项目上网电量按照国家制定的燃煤标杆上网电价进行结算,并按有关规定将上网电量省级补贴资金结算到县(市、区)供电公司。按照“一季一结算”的要求,在国家补贴资金到位前,依据能源、扶贫等部门核算的数据,对符合条件的光伏扶贫项目的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由县(市、区)财政先行垫付,由县(市、区)供电公司随燃煤标杆上网电价部分电费一并结算到位。国家补贴资金到位后,县(市、区)供电公司及时将垫付资金归还。
为加大项目资金支持力度,促进项目加快建设、尽早见效,《指导意见》明确,列入2017~2019年建设规模指标的光伏扶贫项目,省财政通过以奖代补方式给予支 持,对光伏扶贫工作进展快、成效好的地方,建立提前下达、预拨清算、按工作进度同比例下达等机制。实行差异化的奖补政策,对于深度贫困县、贫困县和非贫困县,分别按照项目总投资20%、10%、5%的比例安排以奖代补资金。省财政在各地政府债务限额内,根据需求和申报情况对深度贫困县、贫困县给予倾斜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