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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英科环保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十条在公司董事会秘书批准接受媒体采访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和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做出相应的采访安排。在媒体采访完成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保持与媒体关键人员、部门的联系与沟通,获知最终报道内容并进行认真核查,使该媒体所发布的报道及披露...

第二十条在公司董事会秘书批准接受媒体采访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和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做出相应的采访安排。在媒体采访完成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保持与媒体关键人员、部门的联系与沟通,获知最终报道内容并进行认真核查,使该媒体所发布的报道及披露的信息与公司宣传方向一致并符合公司利益。

第二十一条在媒体发布采访报道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密切关注传播动态。

如最终报道效果与预期效果严重背离,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并采取必要措施,将不良影响降至最低。

第二十二条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当知会公司。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提交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刊载的公司基础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错误、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对于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还应立即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可以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情况置于公司网站上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三条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交流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四条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签署重大合同等重大事项时(公开招投标、竞拍的除外),该重大事项未披露前或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要求对方及参与人员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一旦出现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六条公司不得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与以下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的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八条公司建立接待活动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接待活动结束后,公司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详见本制度附件4),相关参与人员应当签字并确认。

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秘书应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上市公司信息维护”下的“公司及高管接待机构调研情况”栏目进行报备,并每月定期通过“上证e互动”网站“上市公司发布”栏目予以发布。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得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证e互动”网站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证e互动”网站的披露行为不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法定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一条公司不得在接待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十二条公司接待人员及非授权人员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害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1:

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预约须知

一、预约方式

1、您可以在每周一至周五以下时间内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电话预约,联系电话:0533-6098666。上午9:30-11:30,下午13:00-16:30

2、您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函件方式预约来访时间:

电子邮箱:Board@intco.com.cn

联系地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齐鲁化学工业园清田路

联系人:朱琳

二、预约登记程序

公司在同意接待后,与您协商并确认接待日程安排,并请您提供采访问题提纲和相关资料。同时您需要填写《现场接待预约及备查登记表》和《承诺书》。

三、接待时间安排

公司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1:30,下午13:00-16:30

四、其他如需要酒店预订等协助,您可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联系。

附件2:

现场接待预约及备查登记表

附件3:

承诺书

山东英科环保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本单位)将对贵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现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本单位)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贵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贵公司许可,不与贵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若本人(本单位)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知、非属公司主动披露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本人(本单位)承诺:绝不泄露且不利用该等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且除非贵公司同时披露或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本人(本单位)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该等重大信息。

(三)本人(本单位)承诺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股价预测的,应基于本人(本单位)实际获知的资料而自行做出的谨慎判断,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四)本人(本单位)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贵公司,经贵公司审核许可后方可发布或使用,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五)本人(本单位)承诺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未经贵公司的事先许可,不随意录音、录像或拍照;

(六)本人(本单位)如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贵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本单位)对贵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经本单位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到贵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的行为,视同本单位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单位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签字/单位盖章:

(授权代表):

日期:年月日

附件4: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股票名称:英科再生股票代码:688087 编号:

来访者签字:

董事会秘书签字:

证券代码:688087   证券简称:英科再生   公告编号:2022-004

山东英科环保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全功能型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山东英科环保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全功能型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Intco International (HK) Co., Ltd.(中文名称:英科国际(香港)有限公司)作为主办企业,在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花旗银行”)开展全功能型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一、开展资金池业务的背景和目的

为更好实现公司对境内外资金的集中管理与系统对接,支持公司(包括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境内外全资、控股子公司)境外业务的发展,公司拟以Intco International (HK) Co., Ltd.作为主办企业,在花旗银行开展全功能型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通过开展全功能型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公司(包括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境内外全资、控股子公司)将进一步实现境内外主体之间本外币跨境资金管理一体化,集中开展本外币资金余缺调剂和归集管理,将有效降低资金使用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公司业务流程的优化。

二、资金池业务情况

1、业务概述

全功能型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是指境内外成员企业之间开展的跨境人民币资金余缺调剂和归集业务,支持跨境资金集中管理,属于成员企业之间的经营性资金管理活动。

公司(包括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境内外全资、控股子公司)拟在花旗银行开展全功能型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并指定Intco International (HK) Co., Ltd.作为开展该业务的主办企业。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的其他人士全权负责处理与该业务有关的各项具体事宜,授权的有效期为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至本议案所述的全功能型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终止之日止。

2、主办企业: Intco International (HK) Co., Ltd.

3、结算银行: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4、资金池成员:山东英科环保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英科实业有限公司、Intco International (HK) Co., Ltd.

5、资金池安全性

(1)公司确保入池的成员单位是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境内外全资、控股子公司,确保公司对资金池的有效管控。资金池业务实施主体不存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共享资金池额度的情况。如因股权、投资关系发生变更等原因导致成员单位不符合入池要求的,公司将及时向银行申请相应变更;

(2)公司资金池专用账户仅用于满足资金池成员间的经营性融资需求、以保值增值为目标的财务管理需求、公司内及供应链上集中收付需求等,不用于办理非资金池业务或其他结算业务,账户内资金不用于非自用房地产和股票市场投资;

(3)公司搭建资金池后的入池资金为资金池成员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和实业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无外部融资产生的现金流入池,资金池使用合规合法;

(4)资金池开户银行将根据规定,对公司入池资金来源及使用去向进行尽职调查,公司应予以积极配合,提供真实、完整的背景资料;

(5)公司将遵循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的有关规定,明确在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中的责任与义务。

三、风险管理方式

1、公司严格按照银行相关管理要求办理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并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办理上市公司范围内的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

2、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资金池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与监督,对所有资金池内的资金及相关业务进行全面检查;

3、公司将严格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合规合法地开展上述资金管理业务。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开展全功能型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旨在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及日常运营的资金需求,同时有利于提高公司整体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五、风险提示

公司资金池业务存在受到宏观经济波动、境内外法律法规监管、贸易摩擦、汇率波动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可能性,公司将密切关注宏观经济、行业趋势及国际形势,加强管理,最大限度地降低资金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英科环保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 3月10日

山东英科环保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英科环保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山东英科环保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东英科环保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制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按照要求及时报送。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登记入档和报送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

第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送工作,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五条  公司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或者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事项。

(二)发生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参与重大事项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相关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等有关人员;

(十)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十一)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十二)前述第(一)项至第(十一)项中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报送管理

第九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公司如发生前条第(一)项至(七)项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二),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现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相关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相关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相关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的有关负责人应当认真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办公室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一),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办公室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报送或者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公司应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内容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第一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公司各部门或分管领导对本部门内下属员工发生的违反内幕信息保密规定的行为承担领导责任。

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或数字化材料在编辑、打印时,相关工作人员应确保信息不外泄。材料的打印、传递、借阅、保管和销毁等行为应严格按公司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  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拒绝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涉及内幕信息的报送要求;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公司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四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并按照公司的要求签署保密承诺书(附件三)。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山东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七条  公司内部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一: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注1:知情人是单位的,应填写是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知情人是自然人的,还应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注2:填报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4: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注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二: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法定代表人签名:                                                     报送人签名:

公司盖章:

附件三: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承诺书

本人(单位)将对知悉的山东英科环保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英科再生”)任何内幕信息,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单位)承诺在获悉英科再生内幕信息时,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的使用范围和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二、本人(单位)承诺本人(单位)及本(人)单位员工对英科再生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相关信息未被披露前,不泄露内幕信息,不利用所知悉的内幕信息买卖英科再生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英科再生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利用该等内幕信息进行任何形式的内幕交易。

三、本人(单位)按照英科再生要求填写内幕知情人档案并及时汇总至英科再生。如涉及英科再生重大事项,本人(单位)将按照英科再生要求及时报告重大事项进程中各个阶段的内幕知情人档案。

四、本人(单位)承诺如在知悉英科再生内幕信息过程中因本人(单位)或本人(单位)其他工作人员保密不当致使该等内幕信息被泄露,本人(单位)将在第一时间通知英科再生并按照英科再生要求及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五、本人(单位)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盖章):

承诺时间: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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