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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工程项目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类型及金额:

《通海县杞麓湖流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EPC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合同暂估价暂定为:¥43053.52万元(大写:肆亿叁仟零伍拾叁万伍仟贰佰元整)。

●合同生效条件: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合同生效条件满足之日生效。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

1、上述合同的签订有利于公司扩大经营规模,将对当期和未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2、上述合同的履行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构成影响,不会因履行上述合同而对上述合同当事人形成依赖。

●特别风险提示:

上述合同已对合同金额、生效条件、支付方式、履行期限等内容做出了明确约定,合同各方也均有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政策、市场环境等不可预计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面履行。

一、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情况

2022年1月19日及1月27日,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先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项目预中标公示的提示性公告》、《关于收到中标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1、2022-002)。

近日,经公司所属联合体与通海天润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招标人”)友好协商,签署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施工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1、工程名称:通海县杞麓湖流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EPC项目。

2、招标人:通海天润农林开发有限公司。

3、中标人: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

4、项目概况:

(1)工程所在省市详细地址:本项目位于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杞麓湖流域内秀山街道、杨广镇、河西镇、四街镇。

(2)工程内容及规模:项目总投资约¥51751.11 万元。项目位于云南省通海县杞麓湖流域范围,主要涉及秀山街道、杨广镇、河西镇、四街镇下辖的 31 个社区(村委会),123 个自然村。

(3)工程承包范围:

①工程勘察:完成本项目范围内的岩土工程初步勘察、详细勘察及地形图测绘工作,出具完整的符合现行国家相关规范要求的勘察报告成果文件及地形图,满足工程设计要求。承担勘察相应责任并提供完善的后续服务直至本项目工程竣工验收。

②工程设计:完成本项目初步设计(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全套设计成果文件(含电子版)、施工图预算、竣工图编制配合、施工现场的配合等工作,设计成果最终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审查。

③工程施工:施工、采购、移交等本项目施工图范围内的一切工作(含竣工图编制),具体工程内容以批复的施工图设计为准。

(4)合同暂估价为:¥43053.52万元(大写:肆亿叁仟零伍拾叁万伍仟贰佰元整),其中:

①工程勘察及地形图测绘费(含税):暂估价人民币(大写):陆佰壹拾肆万元玖仟壹佰元整(¥ 614.91万元);

②工程设计费(含税):暂估价人民币(大写):壹仟叁佰零伍万肆仟玖佰元整(¥ 1305.49万元);最终以政府审计部门审定的竣工建安工程费为收费基数×按《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规定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1-15%);本项目专业调整系数1.0;工程复杂程度系数1.0;附加调整系数1.0。

③工程建安费用合同价(含税):建安费暂估价为人民币41133.12万元(大写:人民币肆亿壹仟壹佰叁拾叁万壹仟贰佰元整),最终以政府审计部门审定的竣工建安工程费×(1-2.9%)为准。

(5)工期总日历天数: 365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发包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合同主要条款

(一)违约

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条款中前述的约定,未能按时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条款中前述约定调整合同价格,未能按合同条款中前述有关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约定的款项类别、金额、承包人指定的账户和时间支付相应款项;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按照6.2%年化率支付利息。

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因其违约行为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应由发包人继续履行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3、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的设计、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

(2)承包人违反合同条款中前述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3)承包人违反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4)承包人违反合同条款中前述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整改不合格工程;

(5)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

(6)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

(7)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监理人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8)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9)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4、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1)承包人发生合同条款中前述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应对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发生延期的,承包人应承担延期责任;

(2)承包人发生合同条款中前述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合同条款中前述约定处理;

(3)承包人发生合同条款中前述约定的违约情况时,由承包人负责修理(修改)、更换或返工,并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承包人拒绝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到发包人要求和约定质量标准的,发包人可以另行采取补救措施,并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费用和发包人损失;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合同条款中前述约定处理;

(4)承包人发生合同条款中前述的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纠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承包人拒绝整改或整改未达要求的,由承包人按该设备的重置价值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承包人发生合同条款中前述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属于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或根据合同约定应当由承包人承担的工期延误,每延期一天由承包人按工程总造价的万分之一向发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

(6)承包人对发包人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为合同签约价的1.5%。勘察设计部分违约及赔偿责任不超过勘察设计费的10%。

(二)争议和裁决

1、争议的解决程序

根据本合同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事项所发生的任何索赔争议,合同双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的一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说明争议的内容、细节及因由。在上述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的30日内,经友好协商后仍存争议时,合同双方可提请双方一致同意的工程所在地有关单位或权威机构对此项争议进行调解;在争议提交调解之日起30日内,双方仍存争议时,或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的,按专用条款的约定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争议事顷。

2、争议不应影响履约

发生争议后,须继续履行其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保持工程继续实施。除非出现下列情况,任何一方不得停止工程或部分工程的实施,

(1)当事人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经合同双方协议停止实施。

(2)仲裁机构或法院责令停止实施。

(3)停止实施的工程保护。

根据合同前述约定,停止实施的工程或部分工程,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和义务,保护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种文件、资料、图纸、已完工程,以及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资。

(三)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上述合同的签订有利于公司扩大经营规模,将对当期和未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2、上述合同的履行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构成影响,不会因履行上述合同而对上述合同当事人形成依赖。

(四)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上述合同已对合同金额、生效条件、支付方式、履行期限等内容做出了明确约定,合同各方也均有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政策、市场环境等不可预计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面履行。

三、备查文件

1、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

特此公告。

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26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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