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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和主要内容

2017年7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2017]22

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 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 2020 年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11月,财政部发布《收入准则实施问答》,对企业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为了履行客户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活动的会计处理给出了明确规定。企业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为了履行客户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活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相关运输成本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采用与商品或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该合同履约成本应当在确认商品或服务收入时结转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科目,并在利润表“营业成本”项目中列示,不再计入“销售费用”项目。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为了执行上述规定。

(二)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2年2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全体董事、监事一致同意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根据财政部《收入准则实施问答》,2021年将运输费用649.27万元从销售费用调整为营业成本列报,不影响损益。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均同意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并认为: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实际情况,有利于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3月26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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