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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考虑到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的股份不参与2021年度利润分配,公司本次实际现金分红总额=实际参与分配的总股本×分配比例,即75,829,594.00元=379,147,970股×0.2元/股。因公司回购股份不参与分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计算时,每10股现金红利应以1.972178元(不四舍五入)计算。(每股现金红利=实际现金分红总额/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即每股现金分红=1.972178元/10股=75,829,594.00元÷384,496,549股)。

综上,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21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1972178元。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等情况

1、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2021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2年5月17日召开的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于2022年5月18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

具体内容为:公司拟以扣除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5,348,579股后的总股本379,147,97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红利2元(含税),共计派送现金红利75,829,594.0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公司2021年度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2、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若在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由于股份回购、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5,348,579.00股后的379,147,97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0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1.80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40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20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关于除权除息价的计算原则及方式

考虑到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的股份不参与2021年度利润分配,公司本次实际现金分红总额=实际参与分配的总股本×分配比例,即75,829,594.00元=379,147,970股×0.2元/股。因公司回购股份不参与分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计算时,每10股现金红利应以1.972178元(不四舍五入)计算。(每股现金红利=实际现金分红总额/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即每股现金分红=1.972178元/10股=75,829,594.00元÷384,496,549股)。

综上,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21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1972178元。

四、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2年7月8日;

除权除息日为:2022年7月11日。

五、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2年7月8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六、权益分派方法

1、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2年7月11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在本次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2年6月30日至登记日:2022年7月8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本公司自行承担。

七、咨询机构

1、咨询联系人:李雪会、竺幽斐

2、咨询电话:0574-86821166

3、传真电话:0574-86995616

4、公司地址:宁波保税南区曹娥江路22号

八、备查文件

1、登记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5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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