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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丛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上海丛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宋乐平、朱龙德、邢建南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机构股东上海济旭环保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济旭”)、上海万颛环保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万颛”)、上海建阳环保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建阳”)、上海沧海嘉祺环保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沧海”)、上海厚谊环保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厚谊”)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至2026年2月24日。

●机构股东金俊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俊发展”)及金俊发展最终股东谢志伟、王雅媛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至2026年2月24日。

●其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至2026年2月24日。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丛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072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660.6185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59.7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8,998.56万元。公司已于2022年8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10,640万股。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本次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机构股东、机构股东金俊发展及其最终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一)实际控制人宋乐平、朱龙德、邢建南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超过上述36个月期限,若届时仍于发行人处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则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超过上述36个月期限,若本人不再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自本人不再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超过上述36个月期限之日起4年内,若本人仍于发行人处担任核心技术人员,则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25%。若相关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以及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股东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减持股份有更为严格的限制性规定的,本人也将遵守相关规定。

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承诺事项不因本人的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机构股东上海济旭、上海万颛、上海建阳、上海厚谊、上海沧海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相关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以及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股份减持有更为严格的限制性规定的,本企业也将遵守相关规定。

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三)机构股东金俊发展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相关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以及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股份减持有更为严格的限制性规定的,本企业也将遵守相关规定。

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四)金俊发展最终股东谢志伟、王雅媛承诺:

谢志伟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超过上述36个月期限,若届时仍于发行人处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则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超过上述36个月期限,若本人不再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自本人不再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超过上述36个月期限之日起4年内,若本人仍于发行人处担任核心技术人员,则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25%。若相关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以及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股东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减持股份有更为严格的限制性规定的,本人也将遵守相关规定。

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王雅媛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相关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以及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股东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减持股份有更为严格的限制性规定的,本人也将遵守相关规定。

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五)其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超过上述36个月期限,若届时仍于发行人处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则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超过上述36个月期限,若本人不再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自本人不再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相关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以及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股东和董监高减持股份有更为严格的限制性规定的,本人也将遵守相关规定。

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承诺事项不因本人的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三、相关股东股票锁定期延长情况

公司自2022年8月25日至2022年9月22日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59.76元/股,触发前述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诺,上述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上述延长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上述股东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相关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遵守首次公开发行申报时出具的承诺,就公司股价存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的事项自愿延长6个月股份锁定期,不存在有损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该事项无异议。

五、上网公告附件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丛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丛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1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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