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投原油网(http://energy.cngold.org/)04月18日讯,近日,长春市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长春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切实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构建权责一致、齐抓共管的环境保护工作机制。
《长春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明确了长春市各级党委、政府(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及纪检监察、法院、检察院、组织、环保等42个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对建立环保工作责任体系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保障措施等作出具体规定。
《长春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提出,长春市各级党委、政府(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对本地区的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各级环保部门对本地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环境保护相关职责。各级党委、政府(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是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有关工作部门及其有关机构领导人员按照职责分别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