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投原油网(http://energy.cngold.org/)10月09日讯,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清洁供暖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价格〔2017〕143号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为推进冬季清洁供暖,减少大气污染,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684号)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煤改电”有关电价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煤改电”等用户实行单独的电采暖电价政策。电采暖用电实行单表计量、单独计价。
二、电采暖到户电价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峰时段8个小时(7:00–11:30、17:00–20:30),平时段6个小时(6:30–7:00、11:30–17:00),谷时段10个小时(20:30–次日6:30)。
三、电采暖到户销售电价分为居民电价和非居民电价。
(一)对分散式电采暖用户到户电价,用户电压等级在1千伏以下的,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峰时段为0.645元/千瓦时,平时段为0.513元/千瓦时,谷时段为0.2898元/千瓦时;其他非居民用户峰时段为0.6953元/千瓦时,平时段为0.5858元/千瓦时,谷时段为0.3263元/千瓦时。
(二)对采用蓄热式电锅炉、地源热泵等集中电采暖的到户电价,按照其他非居民电采暖价格执行;对其供热范围内应享受居民用户电采暖价格的电量,根据实际情况相应扣减。
上述用户接入电压等级1千伏及以上的,每千瓦时电价相应降低1分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