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冀发改价格〔2017〕1376号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洁供暖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冀北电力有限公司:
为推动我省清洁供暖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684号)、《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意见》(冀发〔2017〕7号)精神,现将有关价格政策明确如下:
一、完善电采暖电价政策
(一)完善峰谷和阶梯电价政策。一是延长供暖期居民采暖用电谷段时间。供暖期居民采暖用电谷段时间延长2小时,即谷段20时至次日8时,峰段8时至20时;峰谷电价和非供暖期居民用电峰谷时段仍按现行政策执行。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居民用户,执行时间不受年度周期限制。二是优化居民阶梯电价政策。供暖期居民采暖用电价格执行阶梯电价一档标准,非供暖期用电按现行居民阶梯电价政策执行。三是研究探索上网侧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二)明确清洁供暖设施用电支持政策。一是供热终端换热站、电锅炉、国家鼓励的热泵技术供暖等居民清洁供暖设施用电执行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二是清洁供暖企业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用电,免收高可靠供电费。三是支持民生采暖型燃煤背压机组供暖,对非供暖期固定成本给予适当补偿,具体政策另行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