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城区以外的污泥处理处置
(一)责任主体。
主城区以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日常运行监管和污泥处理处置相关工作。
(二)处置方式。
主城区以外污泥处置工艺可采用高温好氧发酵、协同焚烧、园林制营养土、污泥烧制陶粒、卫生填埋、热干化等方式处置污泥,具体处置方式由主城区以外区县(自治县)自行确定。支持城镇污水处理企业参与主城区以外污泥的协同处置。
(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内容与资金。
污泥运输专用车辆配置。主城区以外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的运输方式和车辆配置由各区县(自治县)参照主城区确定。
计量设备配置。在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收集点和污泥处理处置点进口处安装污泥运输地磅等计量设备,有关费用由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理处置企业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