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控平台建设。主城区以外区县(自治县)排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设污泥处理处置监控平台,对污泥产生、处理、运输和处理处置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有关监控资料作为支付污泥处理处置费的依据。建设费用由本级财政专项支付。
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与运行。鼓励主城区以外区县(自治县)积极推进污泥处理处置环境治理第三方试点。试点工程或纳入总规及全市专项规划的污泥处理处置项目可向国家申请建设专项(补贴)资金。未纳入全市规划的污泥处理处置项目建设资金由污泥处理处置企业或单位自行解决。
主城区以外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及运行费用由有关开发区管委会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市对主城区以外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处理处置,按照“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的要求,实行“以奖代补”政策,由市市政委核定污泥处理处置量,市财政局按80元/吨的标准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