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阳江核电厂4号机组首次装料批准书
国家核安全局
2016年11月15日
抄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防科工局,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保护部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中机生产力促进中心,苏州核安全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11月16日印发
附件
阳江核电厂 4 号机组首次装料批准书
国核安证字第1637号
项 目:阳江核电厂4号机组(CN-41)
持证单位:阳江核电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蒋达进
颁发日期:2016年11月15日
根据《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我国有关核电厂的安全规定,国家核安全局审评了阳江核电有限公司提交的《阳江核电厂四号机组首次装料申请书》及其附件,并对阳江核电厂4号机组建造过程、装料前试验过程进行了核安全监督。核安全审评和监督的结果表明,阳江核电厂4号机组已具备首次装料的基本条件,国家核安全局决定批准阳江核电厂4号机组进行首次装料活动。在阳江核电厂4号机组装料和装料后的调试及试运行工作中,阳江核电有限公司应遵守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