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应严格按照辐射防护大纲开展工作,以保证在所有的运行状态下阳江核电厂4号机组的电离辐射或有计划的放射性物质释放所引起的辐射照射保持在规定限值以下,并保持在合理可行尽量低的水平。
十二、应严格执行放射性废物管理大纲以及监测和控制放射性流出物排放的规程。
十三、应认真实施阳江核电厂附近地区环境监测大纲,评价流出物对环境的辐射影响,定期向国家核安全局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报告环境监测数据和流出物排放数据。
十四、应切实履行《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国函〔2007〕64号)的要求,做出适当的财务保证安排,以确保发生核事故损害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十五、跟踪国内外福岛核事故后核电厂安全改进行动,持续推进福岛核事故后核电厂的安全改进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