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作为对阳江核电厂4号机组承担全面核安全责任的营运单位,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接受国家核安全局的核安全监督,保证阳江核电厂4号机组的调试和运行安全。
二、应遵守和履行在所有执照申请文件及其审评过程中的有效承诺。如需改变这些承诺,须事先提出申请并进行必要的论证,经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应保证对运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熟知并遵守《技术规格书》中所规定的运行限值和条件。任何对《技术规格书》内容的修改必须经过国家核安全局的批准。
四、应在阳江核电厂4号机组运行过程中,严格履行经审评认可的质量保证大纲,并严格执行质量保证程序,监督参与上述活动单位的质保活动,定期验证质量保证大纲实施的有效性。当组织机构有较大变化时,应及时修改质量保证大纲,并报国家核安全局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