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应认真执行《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及时、如实地向国家核安全局报告机组的运行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六、如果厂址条件(如人口分布,附近的工业、运输和军事设施等)发生较大变化,应向国家核安全局报告,并论证其对阳江核电厂安全的影响。
七、自阳江核电厂4号机组装料之日起,应每十年进行一次定期安全审查,并提前将编制的定期安全审查大纲、审查结果和安全改进计划报国家核安全局认可。
八、在阳江核电厂4号机组每次换料大修后,或发生超过技术规格书规定的安全限值情况下的反应堆停堆后,应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申请,经批准,方可开始反应堆临界活动。
九、应定期对《最终安全分析报告》《应急计划》等文件进行修改,以反映阳江核电厂4号机组技术和运行管理的最新状态,并报国家核安全局认可。
十、安全重要修改(包括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修改以及运行限值和条件的修改等)以及原先由国家核安全局批准的文件的修改,应事先向国家核安全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