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政策相关条款申报条件和材料要求如下:
(一)政策第3条:鼓励光伏企业加快发展。
申报条件:光伏电池、组件、储能电池、逆变器的生产企业,且上一年度光伏电池、组件、储能电池国内销售量分别达到100兆瓦(兆瓦·时),逆变器达到200兆瓦,与当年新型工业化大企业上台阶政策不重复享受。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企业及销售情况简介);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企业完税确认表;
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上一年度光伏电池片、组件、储能电池、逆变器在国内销售明细表(按时间顺序),附每笔销售合同、增值税发票复印件、银行凭证(随合同装订),销售收入入账凭证(如为关联方交易,应补充相关说明)。
(二)政策第5条:推动光伏企业合作发展。
申报条件:2016年1月1日后兼并重组在我市注册、纳税的从事光伏产品生产的企业,且重组后企业对市级财政贡献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