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严格履行企业主体责任,提高合同履约率。供需双方在签订中长期合同时,要充分考虑到煤炭销售和铁路运输的合理区域半径,切实提高合同执行保障程度。鼓励支持大型煤炭企业与电力、冶金企业签订中长期合同。对具备运输条件的中长期合同,铁路、港航企业与供需双方签订运输合同。产运需企业要妥善解决好合同履行中出现的数量、质量、价格等问题。如遇重大问题,无法解决的,按程序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六、建立健全合同履约考核评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合同履行情况实行分月统计、按季考核。适时召集煤炭产运需企业,了解合同履行情况,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对诚实守信、认真履约的企业要纳入诚信记录,对履行不力甚至恶意违约的企业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视情况公开通报。在合同履行中,因市场等情况变化确需变更合同条款,由双方协商确定,如达不成一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解决。省级经济运行调节部门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