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碳排放配额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福建省碳排放配额管理工作,依据《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和《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闽政〔2016〕4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碳排放配额管理坚持促进减排、效率优先、免费为主、公平交易的原则。
第三条 碳排放权交易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碳交办”),负责确定市场配额总量,制定配额分配方案,组织实施配额发放,进行市场调节,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省经济信息中心负责建立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注册登记系统,对配额的分配、变更、清缴、注销实行统一电子信息化管理;邀请国家及省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知名专家以及行业代表,组织成立省碳排放权交易专家委员会以及行业配额技术评估小组,对配额分配及管理相关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意见。
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发改委,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配额的核定和发放,组织并督促重点排放单位配额清缴及受理申诉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符合省碳交办公布的重点排放单位纳入标准的配额管理。其他排放企业和单位可自愿申请纳入碳排放管理,经省碳交办批准后,按照重点排放单位的要求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