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配额交易主体应当在注册登记系统开户登记。重点排放单位以外,其他机构或个人应当满足省碳交办规定的条件资格,审核通过后即可在注册登记系统开户并进行配额管理。配额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其数量及权属关系以注册登记系统记录数据为最终依据。
第二章 配额发放
第六条 福建省碳排放配额由既有项目配额、新增项目配额、市场调节配额三部分组成。配额总量由三部分配额加总得出。
既有项目配额及新增项目配额由设区市发改委按照统一分配方法分别核算出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的配额数量,加总形成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配额总量;市场调节配额,用于市场灵活调节,防止配额过紧或超发。
第七条 省碳交办综合考虑福建省温室气体控制总体目标,结合经济增长、产业转型升级、行业基准水平、减排潜力和重点排放单位历史排放水平等因素,制定福建省配额分配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碳排放配额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确定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