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可以直接与发电企业交易,也可以自主选择委托售电公司交易。受委托的售电公司须持用户购电委托书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已委托售电公司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不再直接与发电企业开展交易,且不得多方委托。
第十五条 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通过甘肃电力交易中心交易平台交易,具体可采取自主双边协商交易或集中交易方式开展。
自主双边协商交易是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自主协商确定直接交易意向,提交甘肃电力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经甘肃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安全校核后形成交易结果。
集中交易是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通过电力交易平台进行直接交易意向申报,由甘肃电力交易中心交易平台按设定计算方法进行出清计算,确定无约束出清结果,经甘肃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安全校核后形成交易结果。
第十六条 交易结果通过甘肃电力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出清计算原则、出清结果、校核结果、未成交原因等。
第十七条 交易结果确定后,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双方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交易出清分月电量签订《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同时,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三方(四方)签订《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输配电服务合同》。双方合同及三方合同由发电企业及甘肃省电力公司,按规定向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甘肃能源监管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