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向甘肃电力交易中心申报。
第十条 甘肃电力交易中心按照国家和省上政策规定及要求对企业市场准入资格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在甘肃电力交易中心信息平台和甘肃省电力公司网站公示。
第四章 交易组织
第十一条 甘肃电力交易中心按有关规定具体负责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直接交易申报电量
(一)电力用户交易申报电量为企业生产用电量,用户申报电量原则上参照2016年实际生产用电量,超出部分电量由省电力公司审核确认。
(二)发电企业交易申报电量为上网电量,其中:火电企业电网约束和调峰调频电量全部参与,热电联产机组原则上按不少于核定供热电量20%参与;装机容量1.5万千瓦及以上水电企业电量原则上按不少于20%参与。签订直接交易合同的火电企业,其直接交易电量与其他类型交易电量统筹考虑。发电企业申报电量不得超过省电力公司公布的各火电企业可直接交易电量上线。
第十三条 交易周期以年度交易为主,季度交易为辅。季度交易根据市场需求组织开展,具体时间在甘肃电力交易中心信息平台、省电力公司网站发布。
季度交易用户主要为未参加年度交易且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符合第六条(五)项确定的电力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