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电力公司负责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安全校核、交易执行、交易结算、信息披露等实施工作。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五条 参与交易企业必须符合国家最新产业政策和节能环保要求。列入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环保厅省质监局2017年执行差别电价名单的淘汰类、限制类企业或产能不纳入直接交易范围。
第六条 电力用户条件
(一)符合政策的电解铝、铁合金、碳化硅、电石等企业;
(二)省政府已确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
(三)兰州新区用电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且年用电量200万千瓦时以上的工业企业;
(四)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政策已明确的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刘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五)在全年电力电量平衡基础上,新增循环经济产业链项目,及上述行业企业用电量超过上年同期的电量。
第七条 发电企业条件
(一)省内除自备电厂以外的火电企业;
(二)省内装机容量1.5万千瓦及以上水电企业;
新能源发电企业参与直接交易另行明确。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省内售电公司。
第三章 资格审核
第九条 符合第六条的电力用户,向所在市州供电公司领取、填报《甘肃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申请表》。经市州供电公司初审后,集中交甘肃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电力交易中心,下同)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