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不定期检查、项目建设信息公开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建设期间项目单位是否按照项目申请报告及相关要求进行建设的监督。加强项目竣工验收管理监督,项目建设期间不得违规变更技术工艺、设备等。
第七条市县能源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农林生物质发电已投产项目的日常监管,指导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严格自律,杜绝掺煤。
第八条当地环保部门负责对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烟气在线监测。
第九条国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负责定期对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进行抽查检查,按照投诉举报有关规定依法受理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掺煤有关投诉举报,并对掺煤案件实施稽察。
第十条项目单位按季度和年度向省、市县能源主管部门上报本项目包括燃料、台账等在内的杜绝掺煤报告,经审核后作为电网企业向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发放国家补贴资金的重要依据。项目单位和电网企业要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上网交易电量、价格、补贴金额和生物质燃料收储情况等项目运行各项资料,项目单位还应保存好生物质燃料收储情况资料,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