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在收到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单位掺煤信息后,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等原则,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是否掺煤进行调查认定,根据相关规定,作出纳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开等处理,并依照职责分工,向有关部门提出停产、取消发电业务许可、取消补贴、追回补贴资金、罚款等处理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省级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确认的掺煤项目,收回骗取的国家可再生能源基金补贴,并依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取消补贴等处罚。
第十三条电网企业应对查实掺煤的项目,自收到取消补贴通知之日起停止发放补贴资金,并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后续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海南省能源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