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修理费,原则上按照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前三年平均值核定,最高不超过管道固定资产原值的2.5%。
(三)输配气损耗,按照经营者上一年度实际损耗气量乘以气源价格核定。省内短途管道运输的实际损耗气量最高不超过输气量的0.5%,城镇管网配气的实际损耗气量最高不超过输气量的3%。
实际运行中输配气损耗率超过规定值的,由企业承担;实际运行中输配气损耗率低于规定值的,按照实际损耗率加二者差额的50%确定。
(四)职工薪酬的核定。中央国有短途管道运输企业和城镇管网配气企业的工资总额参照上一年度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国有企业工资管理办法核定;地方国有短途管道运输企业和城镇管网配气企业的工资总额参照上一年度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国有企业工资管理办法核定。未达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工资总额的,据实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