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省内短途管道运输、城镇管网配气业务和其他业务的共用成本,应当按照固定资产原值、收入等进行合理分摊。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获得的与省内短途管道运输、城镇管网配气经营活动有关的政府无偿投入、政府补助和社会无偿投入,用于购买固定资产的,其折旧原则上不应计入定价成本,但后续支出可以计入定价成本;用于补助专门项目的,直接冲减该项费用;未明确规定专项用途的,应当冲减总成本。
第二十四条 省内短途管道运输单位定价成本按核定的成本总额除以总周转量计算确定。
单位定价成本=定价总成本÷总周转量
定价总成本=折旧及摊销费+运行维护费-应冲减成本的收入
总周转量=∑单条管道周转量
单条管道周转量=管道实际运输气量×平均运输距离
管道负荷率(实际输气量除以设计输气能力)低于75%的,按75%负荷率对应的气量确定管道实际运输气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