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天然气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天然气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天然气价格过程中在调查、测算、审核天然气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成本基础上核定天然气定价成本的行为。天然气定价成本监审分为省内短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和配气定价成本监审。
第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监审机构负责本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权限范围内的天然气定价成本监审具体事务。
天然气行业主管部门及经营者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监审工作。
第五条 审核确定定价成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省内短途管道运输和城镇管网配气的生产经营过程直接或者间接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