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外运营并接入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的充电设施,运营阶段按充电电量,给予运营度电补贴,暂定补贴期限为5年。补贴标准为0.10元/千瓦时;每个充电桩(站)补贴上限,按照安装额定功率为基数,每千瓦补贴不超过200元/年。按属地原则,补贴费用由省、市(县)各承担50%。
(二)对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投资和运营给予补贴。对2016年至2020年省级平台设备投资及APP应用平台等相关研发费用,给予30%财政资金补贴,补贴上限不超过500万元。对省级平台运营涉及的公共网络租赁等公共服务费用,给予财政资金补贴,每年补贴上限不超过100万元。补贴费用由省级财政承担。研发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要求进行确认。
第六条 [接入要求] 充电基础设施在项目竣工时,应同步将基本数据接入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自基本数据接入日的次月,具备获得充电基础设施运营补贴资质。
第四章 补贴资金申请和拨付
第七条 充电基础设施运营补贴资金申请和拨付程序:
(二)[材料]充电基础设施企业(或项目法人单位)在项目建成投产后,将《海南省充电基础设施运营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交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申请表主要包括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