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南充电基础设施完成基本情况表;
2.设备合同,设备发票(复印件)。如是外文合同、发票,需附有中文译件;
3.电费凭证或经过检测核准的发电量证明;
4.项目备案文件;
5.充电基础设施基本数据自愿按省级平台要求接入的承诺函;
6.企业法人(项目法人)营运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7.项目验收合格证明;
8.充电基础设施站点形象照片。
(三)[初审]充电基础设施运营补贴每季度申报一次。充电基础设施运营补贴在次季度第一个月上旬前将相关申请材料报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管理机构。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管理机构要在10个工作日汇总充电基础设施运营补贴材料,并将汇总的材料和出具的补贴初审意见,按属地原则报送当地市(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牵头主管部门,抄送市(县)财政部门。市(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牵头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次季度第二个月前完成审核工作,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抄送省财政厅。
(四)[拨付]省发展改革委将核查通过的项目名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和补贴资金等情况在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网站上公示7日以上,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向省财政厅申请拨付资金。省财政厅按照财政管理有关要求,将补贴资金下达各市县,市县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资金下达市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牵头主管部门,由业务主管部门按程序拨付至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对有异议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组织进一步调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