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作任务及职责分工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市、县区两级环保部门根据职责划分,分别承担相应的环境监管责任。
市级环保部门负责对县区级环保部门的固废、辐射、环检机构与油气回收等污染防治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承担市级审批权限内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跨区域或影响较大的环境违法案件办理、上级主管部门交办工作等;对全市相关企业按规定开展随机抽查。
县区级环保部门承担辖区内所有企业的环境监管责任,对辖区内企业直接开展日常环境监管和各类专项整治行动;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工作等。
(一)固体废物监管
具体工作任务及职责分工要求如下:
1、危险废物监管
(1)市级环保部门:对市级审批权限内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进行核发。对危废经营单位,每半年至少现场检查1次,原则上采取“飞检”并对其危废规范化管理情况进行考核打分,考核不达标的,是省级环保部门发证的,建议省级环保部门吊销许可证,是市级环保部门发证的,由市级环保部门直接吊销许可证,实行动态末位淘汰,是县区级环保部门发证的,责令县区级环保部门吊销许可证;对其他国家级、省级、市级危废重点源,分别按照50%、30%、2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取,不定期开展抽查;对曾被国家、省、市级环保部门通报、处罚的企业以及曾引起涉危信访举报的企业,实行重点监管,适时开展后督查。对未列入“危废重点监管源名单”但可能产生危废的企业,督促县区级环保部门进行不定期排查,排查出的企业及时列入“危废重点监管源名单”并纳入规范化管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