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县区级环保部门:对县级审批权限内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只包括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进行核发。对危废经营单位,每季度至少现场检查1次;对列入“危废重点监管源名单”的其他企业,每半年至少现场检查1次,检查率须达到100%;对未列入“危废重点监管源名单”但可能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要结合环评审批、危废网上动态申报及转移、日常监察及信访查处等情况,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排查,排查出的企业及时纳入规范化管理范围并上报市级环保部门备案。
2、进口固废监管
对申请进口固废加工利用资质的企业,市级环保部门在开展资质申请预审时现场检查1次,取得资质后,开展不定期检查;县区级环保部门每季度至少现场检查1次。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不得进行下一年度进口固废加工利用资质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