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预测并确定优先购电用户的电量需求,执行厂网 间优先发电等合同;
(七)按政府定价向优先购电用户以及其他不参与市场 交易的电力用户提供售电服务,签订和履行相应的供用电合 同和购售电合同;
(八)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电力交易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一)组织各类交易,负责交易平台建设与运维;
(二)拟定相应电力交易实施细则;
(三)编制交易计划;
(四)负责市场主体的注册管理;
(五)提供电力交易结算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全部电量 电费、辅助服务费及输电服务费等)及相关服务;
(六)监视和分析市场运行情况;
(七)建设、运营和维护电力市场交易技术支持系统;
(八)配合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 门对市场运营规则进行分析评估,提出修改建议;
(九)按规定披露和发布信息;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