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遵守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规 定,执行有序用电管理,配合开展错避峰;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规则参与辅助服务交易,签订和履行辅助服务 合同;
(二)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按调度指令和合 同约定提供辅助服务;
(四)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辅助服务等相关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电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保障输配电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二)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 务;
(三)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建设、运行、维 护和管理电网配套技术支持系统;
(四)向市场主体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等各类 供电服务;
(五)按规定收取输配电费,代收代付电费和政府性基 金与附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