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电力市场成员应严格遵守市场规则,自觉自律, 不得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运行。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加 强对各地发用电计划放开实施方案制定和具体工作推进的 指导和监督;适时组织评估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工作,总结 经验、分析问题、完善政策。 国家能源局依法组织制定电力市场规划、市场规则、市 场监管办法,会同地方政府对区域电力市场和区域电力交易 机构实施监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根据职 能依法履行省(区、市)电力中长期交易监管职责。
第二章 市场成员
第六条 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网 企业、电力用户、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和独立辅助 服务提供者等。
第七条 发电企业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