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规则》适用于现阶段各地区开展年、月、周等日以上电力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等。随着竞争性环节电价放开或者发用电计划电量放开达到一定比例,以及合同执行偏差电量无法按照《基本规则》规定的方法解决时,各地应当建立电力中长期交易和现货交易相结合的市场化电力电量平衡机制。
京津冀等开展电力市场试点的地区,近期要重点做好市场方案和交易规则制定、技术支持系统建设、相关人员培训等工作,具备条件后适时启动电力现货交易。涵盖电力现货交易的电力市场交易基本规则另行制定。
附件: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2016年12月29日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各地电力现货市场启动前的电力中长期 交易,依法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电力市场建 设工作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 9 号)及其配套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