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现阶段各地 开展的电力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指跨越发电调度控制 区)、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等。随着竞争性环节电价放开或者 发用电计划电量放开达到一定比例,或者合同执行偏差电量 无法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方法解决时,各地应当启动电力现货 市场建设,建立以电力中长期交易和现货交易相结合的市场 化电力电量平衡机制。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电力中长期交易,主要是指符合准 入条件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独立辅助服务提 供者等市场主体,通过自主协商、集中竞价等市场化方式, 开展的多年、年、季、月、周等日以上的电力交易。 优先发电电量和基数电量现阶段视为厂网双边交易电 量,签订厂网间购售电合同,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范畴,其 全部电量交易、执行和结算均需符合本规则相关规定。辅助服务补偿(交易)机制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范畴,执行本规 则相关规定。